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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普通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要求
更新时间:2019-06-19   点击次数:1242次

(一)申报类别

包括两类,一是普通光伏电站: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二是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申报范围

2019年新建项目:2019年1月1日(含)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并网的普通光伏发电项目;本通知印发后至2019年12月31日(含),拟并网的普通光伏发电项目。

(三)支持文件

申报2019年需国家补贴的普通光伏发电项目,每个项目必须取得以下支持文件。支持文件对同一事项的陈述或承诺,必须保持一致。如出现不同描述,将视为虚假材料。

1. 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和消纳承诺函,由省电力公司出具,需附文号。

2. 前期工作开展确认和土地落实承诺函,由县(市、区)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

3. 全容量并网发电时间承诺函(确认函)。2019年1月1日(含)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并网的普通光伏发电项目,由省电力公司出具确认函,需附文号。本通知印发后至2019年12月31日(含),拟并网的普通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承诺函,已依法设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出具;未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由主要投资方母公司出具,下同。

4. 补贴竞价上网电价承诺函,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

利用建筑物屋顶或自有产权场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房产证、土地证,或者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采用租赁方式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上述支持文件齐备后,按序装订。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审核,通过后,按照附件2格式填写汇总表,正式书面行文报送我委。材料一式八份,项目支持文件可提交复印件。材料不齐备的,不得申报。

(五)申报时间

6月26日18:00前,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将相关材料送达我委新能源处。逾期报送的,不予接收。

请省电力公司编制我省电力消纳市场及接入系统研究报告、全省新增光伏消纳能力分析评价意见。6月27日18:00前,正式书面报送我委(一式八份)。

五、抓紧做好管理平台信息填报

对于已核准的风电项目、设区市本次初审通过的普通光伏发电项目,请相关设区市组织项目单位,通过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登陆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国能发新能〔2019〕49号文件要求,上传所有附件。其中,风电项目信息必须在6月27日18:00前完成填报工作;光伏发电项目信息必须在6月26日18:00前完成填报工作。逾期未完成信息填报、或信息填报错误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过程中,要压实安全生产及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严防安全生产事故。要依照安全法规申办相关手续,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建设、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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