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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规定,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我省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稻田排灌、脱粒用电含政府性基金的到户电价保持不变,其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39分(含税,下同)。深圳市“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平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18分,峰段和谷段的电价按原有比价同比例降低;深圳市“大量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需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93分。各地各用户调价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三、上述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各项降低电价措施平稳实施。要积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等问题,切实将我省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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