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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
更新时间:2019-05-29   点击次数:1590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江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电价中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每千瓦时降低至0.15525分;江西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各电压等级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4.93分;江西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每千瓦时下调4.77分。其他销售电价、输配电价不作调整。

二、各转供电主体应同步降低被转供电用户的用电价格,不得截留,确保本次降价政策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落实到位。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问题,切实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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